2017年注册建筑师考试介绍

一级建筑师 报考指南 注册建筑师考试网 2017/01/20 15:45:12
2017年注册建筑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简介
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国家对从事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从事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专业划分

注册建筑师级别分一级建筑师二级建筑师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9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8年。北京地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持有有效期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制度规定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2、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3、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每年二、三月份。参考2014年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时间
(二)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报考条件

一级注册建筑师
1.参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下表所列)

专业学位或学历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建筑学
建筑设计
本科及以上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2年
建筑学学士3年
五年制工学学士毕业5年
四年制工学学士毕业7年
专科三年制毕业9年
两年制毕业
10年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
建筑装饰技术
本科及以上工学博士毕业2年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6年
五年制工学学士毕业7年
四年制工学学士毕业8年
专科三年制毕业10年
两年制毕业11年

其它工科

本科及以上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7年
五年制工学学士毕业8年
四年制工学学士毕业9年



2.不具备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综合性中型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他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
3.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领取资格证书时需提供本人首次报名当年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级注册建筑师
1.参加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专业学位或学历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中专
(不含职业中专)  
 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四年制毕业 (含高中起点三年制)5年
 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
三年制毕业 (含高中起点二年制)
7年
 相近专业四年制毕业 (含高中起点三年制)8年
 相近专业三年制毕业 (含高中起点二年制)10年
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8年
相近专业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10年
大专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毕业3年
相近专业毕业4年
本科
及以上
建筑学大学本科 (含以上)毕业2年
相近专业大学本科 (含以上)毕业3年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报考。
3.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他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以前未参加上述考试的拟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确认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
考试报名提交材料
1.考试报名表及报名信息卡(必须贴黑白照片);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职业年限证明;
4.汇总表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一、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需自备的用具

1.作图科目:

(1)计算器

(2)三角尺

(3)丁字尺(或一字尺)

(4)绘图笔(墨线制图)

(5)铅笔、橡皮、订书器、建筑模板等作图必备物品。

2.非作图科目:钢笔、2B铅笔、橡皮。

二、试题类型及答题方式

考试试题分为作图题与非作图题两种类型。作图题须在指定的作图纸上作答;非作图题须在专门用机器评卷的答题卡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三、使用答题卡方法

1.非作图的答题卡是通过机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及错误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请参考人员考试时严格按要求填涂答题卡。如有疑问,请在考试前向考试办公室询问,考试时不再解答。

2.拿到答题卡后,应先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身份证号和考号空白格分别填写身份证号和考号阿拉伯数字,一格一个数字;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考试科目已列出,只需涂黑所选项对应的信息框。

严禁用各种彩色笔或碳笔条代替2B铅笔。

3.考试正式开始后,认真阅读试题,找出准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用2B铅笔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一定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也不要多涂或漏涂。

4.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要用铅笔横向填涂数笔,黑度以盖满信息点框为准。

5.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请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四、注意事项

1.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及准考证;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临时身份证无效。

2.拿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答题卡有无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刻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3.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则,机器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

4.不允许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成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正面作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无效。

5.考试结束后,试卷及草稿纸不得带出场外,违反者成绩无效;并取消次年报考资格。

6、一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考试时间为全天12小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作图题考试时间为全天10小时,按考场纪律规定,中途不允许离开考场吃中餐,请各位考生在考前自备中餐带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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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二)专业资格审查(三)报名确认

注:各地的报名程序或有不同,应以当年当地报名通知中公布的为准!

考试时间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和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注册建筑师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2017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日期:5月6、7、13、14日

2017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日期:5月6、7日

考试科目

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建筑设计(知识)》、《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及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方案设计(作图);》、《建筑技术设计(作图)》、《场地设计(作图)》 。

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建筑设计(作图)》、《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建筑结构与设备》、《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成绩管理
注册建筑师考试成绩查询一般为考后3个月,各地人事考试中心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合格标准文件后,再发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和办法,成绩查询方式一般为网上查询或者电话查询,考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查询方式。
合格标准

2017注册建筑师合格标准尚未公布,请参考往年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如下:                

领取时间

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信息
注册证书

第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建筑师由于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原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六)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七)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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